摘要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往来应酬费用。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进行核算。企业支付业务招待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