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在"两会"上有代表提倡国家应当坚定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试图通过死刑实现腐败犯罪的预防目的。然而死刑的保留不仅不符合腐败犯罪的罪质,并且还违背时代的发展潮流。因此,应当废除腐败犯罪中的"死刑"。要达到预防与惩罚的最佳效果必须在废除腐败犯罪中死刑的基础上,降低入罪门槛,增加资格刑与罚金刑,完善整个刑罚体系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出处
《理论观察》
2014年第7期86-87,共2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新加坡反贪污贿赂刑事立法及启示"(YCSW201413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