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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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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小组于2000年5月10日应聘到某药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的职务为驻北京地区业务经理,按协议月薪为7300元。2001年8月15日,公司突然书面通知王小姐,以经过绩效考核,王小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由业务经理调整为行政秘书,负责收发信件等工作,工资调整为每月750元。
作者 辛吉宇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56-5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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