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的几年 ,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 ,资产管理公司 (AMC)被世界多数国家广泛地用于处理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也于 1999年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用于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然而 ,资产管理公司要顺利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和制度安排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中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50-52,共3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