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是指单位或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与员工约定的限制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与本业务竞争的协议。此合同是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但是又与员工自由择业权相冲突。追求两者的平衡,意大利、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法对此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规制。竞业限制违约所致的损害,不同于一般合同违约的损害,其损害赔偿具有特殊性,西方国家对赔偿的范围和方法都有各自明确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法律制度,应对此有所借鉴。
出处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第3期3-6,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Institute of Economic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