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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保证人应否免责——兼谈《担保法》第24条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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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第 2 4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剖析 ,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地适用《担保法》第 2 4条 ,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之利益。
作者 雷裕春
出处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1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mmerci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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