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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暇疵与规制—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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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处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是实施证券监管的基础和保护证券投资的基石,信息披露瑕疵在实质上表现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四个方面,在形式上形现为欠缺规范性,易解性,易得性三个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霞疵相当严重,仅靠以行政监管为指引的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难以解决,必须确立以民事责任制度为指引的民间调节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才有可能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为此,需要通过制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实行诉讼前置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使行政,刑事,民事三大法律责任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全部运行起来,形成合力,从不同角度共同规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作者 高玉林
出处 《都江学刊(综合版)》 2002年第1期4-1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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