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供电所是由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派出机构,其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供电所的电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城乡同网同价"前供电所所需费用由县供电企业从供电所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统一核拨、统一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会制度.目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县供电企业仍将供电所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其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仍由供电所财务人员单独核算,供电所仍单独向乡(镇)税务所申报纳税.这种做法一方面违背了国家有关县、乡电力财务收支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混淆了县供电企业与供电所的财务关系;另一方面由于供电企业现有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往往会造成供电所财务管理弱化和不到位,也不利于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此,笔者结合近期一些实际情况就这个问题作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