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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新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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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往,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闹上法庭后,都是遵循《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从今年4月1日起,这项原则将成为历史,而为“举证责任倒置”所替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即是法律上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文子
出处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2年第05A期14-15,共2页 International Medicine and Health Guidance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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