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产生是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合理的因素。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应按照公共财政和经济国际化的要求,对合理的或有负债,通过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使其显性化、合法化和透明化,特别是要依法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风险责任,通过程序化管理来规范责权利关系,量化责任,堵塞漏洞。而对不合理的或有负债,应坚决依法取缔,并从制度上铲除滋生不合理或有负债的根源,维护财政安全。
出处
《当代财经》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34-39,共6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