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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托管企业的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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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件事实1996年8月,某水泥厂与某建材公司商定,用建材公司房产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供两单位共同使用。水泥厂将房产证交给银行,并于同年9月及12月与银行签订了总金额为150万元的两份借款合同;同年12月,建材公司向银行出具公函称:“我公司隶属水泥厂下属单位,自愿将房产为水泥厂在你行贷款作抵押,房产证号码XXXX”。1997年4月、6月。
作者 陈静梅
机构地区 交通银行总行
出处 《新金融》 2002年第2期27-28,共2页 New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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