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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共场所监督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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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和<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下称<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先后出台,为卫生执法部门对公共场所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的管理步入了法制管理轨道.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多年的公共场所的执法实践中,尤其是近几年我市在巩固"国家卫生城"的基础上,开展"创建公共场所示范单位"活动中,笔者感到<条例>、<细则>和<办法>中的某些条款,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差,且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根据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实践和体会,就常遇到的有关问题讨论如下:
作者 牟森 刘鹭滨
出处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2年第5期48-48,共1页 Chinese Primary Health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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