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国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信法案》中,有一项发展先进电信业务的规定,并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每隔一段时间就提交一份关于高速和先进电信功能可供利用程度的报告。2002年3月7日,FCC提出了第三份报告,其中公布了2001年6月30日截止的官方统计数字。 这份报告的开头部分是供长官阅览的详细摘要,其第Ⅲ节“先进电信功能是什么”中,首先阐述“先进电信”的定义是,使用户能够利用任何技术平台。
出处
《有线电视技术》
2002年第9期74-74,共1页
Cable TV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