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探索司法机关对精神发育迟滞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的采纳程度。 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表对 1991~ 1999年期间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的 6 6例向原委托单位随访 ,其中受害人鉴定 2 4例 ,危害行为人鉴定 4 2例。 结果 :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采纳率为 95 .5 % ,2 1.4 %的司法处理并不完全与司法鉴定结论一致 ,以部分责任能力者多。 结论 :加强司法机关与鉴定单位的联系 ,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认同率 。
出处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2年第2期90-91,共2页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ia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