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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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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出处 《农机安全监理》 2002年第5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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