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 ,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因此 ,为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必须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must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出处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2年第1期62-64,7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