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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直接参与和积极的法制环境建设——论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事业中的职能定位

Limited direct involvement and active construction of leg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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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应避免直接介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微观活动 ,而应积极通过立法和执法提供其最主要的公共产品 ,建设和维护鼓励交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确立交易主体之间公平竞争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为今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
作者 王千华 林晖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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