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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用须“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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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防分解失效 农药可否混用,主要是由药剂本身的化学性质所决定。农药分为中性、酸性、碱性三大类,中性与酸性之间的农药可以互相混用,不会产生化学和物理变化,如常用的富尔雷公、辛硫磷、敌敌畏、敌杀死等,绝大多数是属于弱酸性或中性。但与碱性药剂(如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混用,极易造成分解无效。即使可与个别农药混用,也只能随配随用,不能久存。
作者
吴学建
机构地区
太和县赵庙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出处
《安徽农业》
2002年第5期23-23,共1页
关键词
农药
混用
药害
药效
分类号
S482 [农业科学—农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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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
2002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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