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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目标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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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监管是行政行为。因而在设定金融监管主体目标模式时必须注入法治因素。授权一控权一平衡是金融监管权运行的准则。为此 ,我们应依法建立统一集中 ,授权运作 ;分权监管 ;分工合作 ;权责明确、控权平衡的监管主体模式。
作者 刘丽萍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2002年第3期37-38,共2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万红.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和银行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
  • 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
  • 3刘丽萍.金融监管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4):61-63. 被引量:1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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