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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文件出现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评析 被引量:3

Civil Liabilities of False Statement and Major Omission in Corporate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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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体系严谨、功能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条之间的互相援引和印证,深层次的表现为各种民事责任规则理论的内在逻辑的统一和完整。有时候,立法不惜牺牲简洁明了而追求尽可能地涵盖所有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作者 王勇华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20-28,共9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4

  • 1这里所称的“瑕疵”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中出现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文将前两种情况合称为不实陈述。
  • 2SEC为主导的法律主要是8部法律,具体包括:1933年证券法(Security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y Exchange Act of 1934)、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9年信托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 Act of 1940),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y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1978年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1978)。
  • 3制度的构建,不仅对于实现民事责任的完善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实现强势有效的证券市场的作用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参见文献Bernard S. Black,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Preconditions for Strong Securities Market, vo. 148,UCLA Law Review,2001, p. 781-855。
  • 4同上篇111页。
  • 5Louis Loss,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New York: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5,p.969-978.
  • 6关于明示的和默示的民事责任的区别可以简单的认为,所谓默示的责任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的诉权的存在,但是,往往根据反欺诈条款,法院认为受害人应当享有诉权。在作用上可以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或者是一般性规定的作用。而明示的责任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归责原则,事实认定等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 7Davi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 Nutshell, Minnesota: West Group,1998,p. 251-253。注意:美国证券法中对发条所使用的称谓是section,译为“节”可能更加合适,符号表示为§,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和接近我国的习惯,统统称为条。
  • 8参见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二版)第257条。
  • 9Landy v.FIDC,486F.2d139,162(3d Cir.1973).
  • 10同上注8,p.275-276。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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