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2000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居雅苑第一期入住业主,通过小区业主过半数选举并报告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备案登记,成立居雅苑临时业主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福田区建设局考虑到居雅苑第二期业主大部分已入住,达到了筹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为使筹建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局主管部门发出建议居雅苑临时业主委员会停止运作的通知。此后,居雅苑业主委员会也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于2001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备案登记,至此,居雅苑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但是,在业主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居雅苑临时业主委员会以福田区建设局的通知是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01年2月28日,被告(福田区建设局)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停止原告(居雅苑临时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决定。被告此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行政违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无效的行政决定。
作者 曹叠云 曹强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2年第9期29-30,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