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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在仲裁协议存在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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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代位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另外。《西班牙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和一般担保的不足,对于债权不能获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侵害的。
作者 张庆生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2年第6期140-140,共1页 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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