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不论是在对本罪的上游犯罪还是对洗钱行为的认定都有欠科学 ,这 对当前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构成了严重障碍。鉴于洗钱犯罪固有的跨国性 ,应提倡对国际刑法界对惩治洗钱犯 罪经验的吸收。美国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英国对洗钱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以及瑞士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 的界定都值得我们借鉴。此外 ,遏制洗钱犯罪还应在金融立法以及国际合作方面进行努力。
出处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16-18,共3页
Journal of Wenzhou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