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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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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1年第5期39-40,共2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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