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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被引量:1

On the Supervisory and Managerial System of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Regime in China's Sea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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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海域使用管理中,在相关法律下设立的监督管理体制的设置形态,以及在法律中对监督管理体制、相应机构之间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包括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客:一是管理的组织模式,包括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及其编制等;二是监督管理活动的运转机制。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体制形态,应该是海域的权属管理和海域使用中各类基本关系的调整及使用中的政策、区划、论证、审批、市场、登记和法规性、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等,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在统一管理下,国家的有关部门可按其职能、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沿海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系统运作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就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模式。
作者 吕彩霞
出处 《太平洋学报》 2002年第2期78-84,共7页 Pacif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功能医划报告》.1995年
  • 2梁慧星主编.《特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
  • 3跨世纪的中国政府改革编写组.《跨世纪的中国政府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 4《联合目海洋法合约》.海洋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
  • 5鲍基新.《海洋管理与联合国》.海洋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一版.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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