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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裁判团”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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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IDIC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在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前,先将争议交DAB(“争议裁判团”)来解决。在国内的一些合同范本(如财政部编写的合同范本)的条款中,也规定了应设有类似于DAB的组织(如调解员小组)。然而,国内的业主和承包商对DAB成员的指定及DAB的工作程序还不够熟悉,不够理解,在相关的合同中未做明确的规定,因而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加入WTO后,业主和承包商将会广泛运用DABA形式解决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应作适当修改,最好在合同范本中详细写明DAB的职责、指任、要求、到现场访问、工作程序、费用支付等有关内容,以便业主编标中采用;同时,也有利于业主或承包商在执行中规范地履行合同。
作者 金家麟
出处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2年第2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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