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是通过专家组处理的第三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纠纷。随着该案结束,上诉机构的“案例法”目前涵盖上述协议的全部三个方面:人类健康——欧盟荷尔蒙案,动物健康——澳大利亚鲑鱼案,及本案的植物健康。本案专家组分析了协议第2条第2款,即一成员采取检疫措施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上诉机构第一次分析第5条第7款的要求,结论认为第5条第7款规定了4个条件,只有全部满足,才可以临时适用动植物检疫措施。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