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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不当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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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碰到这样一例案件:2000年9月18日,J省轴承检测站按照省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到H县轴承厂进行抽查,检验人员在该厂车间内的两万套轴承中抽取样品53套,抽样单上写明“抽样地点:现场”。该批样品经检测。
作者 韩虹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2年第1期25-25,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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