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子将“义”与“利”这两个伦理概念统归在以性善论为释义背景的仁政思想之下。形成了先秦儒学理性化、现世化的义利观。以“义”统“利”、“义”“利”相兼的艾利观既是对儒学理想主义社会模式的继承,也是战国时代儒学走向现实的一个表现。它将个体的否定性纳入总体化的德性伦理中,并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群体权力的外在意义,为“仁”的实现找到了内在的伦理依据。
出处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3-5,共3页
Journal of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