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名合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合伙法应规定隐名合伙。在合伙债务内部分担比例上,应当坚持以约定为主,以法定比例为补充;法定比例以盈余分配比例为主,以出资比例为补充,以均分为例外的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应参照国外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
出处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33-35,共3页
Journal of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