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考察了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典型模式 :青岛模式、武汉模式、沈阳模式、通化模式、襄樊模式、新疆模式。在借鉴、参考各地做法 ,结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设计 :明确选拔主审法官的原则 ;确定主审法官的要求、条件和程序 ;量化选拔标准 ;强化审判长的职责 ;动态考核 。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20-23,共4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