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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间为监护关系观点的质疑

Asking for an Explanation for The View That the Rel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Immature Students Should Be a Guardia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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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校未成年学生因伤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之性质 ,法律尚未明文规定 ,对许多学者认为学校应负监护责任的观点 ,笔者认为定性有误 ,学校应负过错责任。
作者 刘钢
机构地区 山西省司法学校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65-66,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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