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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水资源费征收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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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3年12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江苏省、市政府相继发出贯彻执行<条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做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文件精神,金湖县政府发文明确,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自1994年1月1日起划归县水利局征收.随后由县政府办牵头,水利、建设、财政等部门协调移交,并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分成及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8年来,水利局水政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全体人员通力协作,每年都圆满地完成水资源费的征收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作者 王洪兵
出处 《治淮》 2002年第6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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