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理性刑罚观,金融犯罪的刑罚设置理念应当是“依罪设刑”。我国现行金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体系基本适应预防金融犯罪的需要,但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个人金融犯罪的资格刑不完善,对金融犯罪单位的罚金刑规定不完善,对金融犯罪单位的处罚单一。针对问题,文章提出了“对金融犯罪个人完善资格刑”、对单位金融犯罪“完善罚金刑”和“增加解散单位的刑罚方法”的改进意见。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70-174,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