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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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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第291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作出如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分析一下该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要件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客观要件是'聚众扰乱'、'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下简称'抗拒、阻碍…')与'情节严重'一同作为定罪要件不妥,需要进行修改。
作者 王金波
出处 《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2期46-47,共2页 Journal of Daqing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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