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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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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费改革后,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是广大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能否正确使用直接影响着农民缴纳两税附加的积极性,关系着社会稳定。乡镇财政部门、乡镇经管部门、村委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严禁违规使用农业两税附加 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范围,中发(2000)7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
出处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2002年第7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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