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成熟与否的根本标志。它要求在公司内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与决策权的彻底分离,建立和完善相互制衡机制,维护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下同])全体股东的利益。然而,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特殊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制衡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所有者缺位导致对经营者的监督流于形式,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公司的一种趋势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