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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特性的三种学说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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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经济法从其一产生,围绕着“什么是经济法”,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理论界为此展开了多次讨论。这些讨论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另一部分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来确定经济法的基本性质及其应有的法律。在民法未颁布之前,持“大经济法”的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由于明确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被限定为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很明朗了。但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突出了,因为二者调整的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行政机关也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因此,有关经济法的性质的讨论又主要围绕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展开。本文拟对此作一个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
作者 项雪平
出处 《电大教学》 2001年第6期36-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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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6

  • 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 2[美]保罗·A·萨缪尔森 高鸿业译.《经济学》(下)[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2页.
  • 3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4[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页.
  • 5庞得:ASurveyofSocialInterests,57HarvardLawReview1(1943),pp.1-2,转载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48页.
  •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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