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经济法从其一产生,围绕着“什么是经济法”,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理论界为此展开了多次讨论。这些讨论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另一部分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来确定经济法的基本性质及其应有的法律。在民法未颁布之前,持“大经济法”的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由于明确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范围被限定为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很明朗了。但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突出了,因为二者调整的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行政机关也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因此,有关经济法的性质的讨论又主要围绕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展开。本文拟对此作一个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