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首要的基本的自治权 ,但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 ,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的立法权相比 ,具有不独立、不完整的一面。这需要我们改革现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通过完善立法监督机制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独立地行使立法权。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137-141,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