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强调的执行国家政策法律与兼顾民族实情的精神 ,是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 ,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又要发挥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使之达到有机结合 ,解决在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在此指引下 ,《婚姻法》在羌族地区的推行经历了灵活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历史转折阶段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统一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 ) ,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又塑造了新的婚姻生活模式。以点观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是国家法与习惯法进行制度对接和文化整合的有效工具。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157-164,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