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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法律实践——透过羌族婚姻生活的视窗 被引量:7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Local Leg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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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强调的执行国家政策法律与兼顾民族实情的精神 ,是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 ,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又要发挥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使之达到有机结合 ,解决在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在此指引下 ,《婚姻法》在羌族地区的推行经历了灵活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历史转折阶段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统一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 ) ,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又塑造了新的婚姻生活模式。以点观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是国家法与习惯法进行制度对接和文化整合的有效工具。
作者 龙大轩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157-164,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理县卫生志》.
  • 2《茂县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情况的专题报告》.
  • 3《羌戌考察记》.1937年出版,第66页.
  • 4茂县院志资料纂编(三)《茂汶自治县民政志》第十二章.
  • 5四川省人民法院茂县分院“有关受理少数民族婚姻案件处理办法”,茂县档案馆,第2案巷号,目录号3.
  • 61953年4月23日茂县法院3047卷《关于婚姻情况简报》.载茂县院志资料纂编(三)《茂汶自治县民政志》第十二章.
  • 7茂县人民法院婚姻分类情况统计表(1957年6月),茂县档案馆,文书处理号6.
  • 81989年4月28日通过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 9茂县民政局1991年民政工作总结,原件存茂县民政局.
  • 10茂县民政局1993年民政工作总结,原件存茂县民政局.

同被引文献119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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