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的民族法制 ,在以前历代民族法制的基础上已臻于完备。清代除总的制定了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区民族法规 (《理藩院则例》)外 ,又先后分别制定了青海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 (《藏内善后章程》等 )、新疆 (《回疆则例》)和西南“苗疆”(《苗汉杂居章程》等 )地区民族法规。这些民族法规既有其“统一性 ,又有其不同之处 ,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各有其特点。清代的民族法规 ,对于加强边疆地区的统治 ,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和平安定 ,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大家庭的巩固 。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183-186,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