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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公文办理主体称谓混杂现象及其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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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文处理法规中办理主体称谓混杂现象例析 从理论上说,公文办理是一种由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行为过程.所谓办理客体,指该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公文.所谓办理主体,指行为的施行者,并存在个体(指参与公文处理的撰写、审核、打印、收发、分发、承办、传阅、催办等人员)与集体(指收、发文机关及其办文部门)之分.本文仅就集体意义的公文办理主体,剖析公文法规中的称谓混杂现象.
作者 王铭
出处 《陕西档案》 2001年第4期28-29,共2页 Shaanxi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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