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住宅用地超过规定部分的土地该不该实行有偿使用?这是当前的一个敏感话题。过去,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少地区按照原国家土地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国务院1990年4号文件精神,对农宅建设中超过法定部分的用地,由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并初步形成了制度。但到1993年时,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从上到下对这项收费一刀砍掉了。这项收费到底该不该取消,一时之间争论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砍是错误的,砍不利于耕地保护,不符合市场土地有偿使用改革,照顾了违反规定的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大多数遵纪守法人的利益。另一部分人认为,农村乱收费太多,农民负担过重,减轻农民负担是大局。河北曲周县小第八村的村民认为,对农民房宅用地超过法定部分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属于乱收费,并按承包地标准收取土地承包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是否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相悖。本刊将他们的做法刊出,供大家参考。——编
出处
《国土资源》
2002年第7期12-13,共2页
Land &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