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范我国中药出口程序,提高中药出口能力,鼓励中药企业以高质量产品参与国际医药市场竞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9年4月联合发出《关于出口中药实行凭企业证照放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际惯例,制定改变我国中药(指以中药为原料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的原(1996年)出口放行制度,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放行办法。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0年第3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