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在的问题 一、新药证书保护和品种保护 1.这两种方式的保护均属于行政保护。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确定,无法构成排他性保护,因而保护力度大大减弱。由于同一品种的新药可以同时有几个生产厂家或研究单位申报,因而出现多个新药证书持有者;多个权利人的存在,使得市场垄断性减弱,保护力度降低。中药品种保护由多个厂家申报,同时获得保护,实质上很难形成市场垄断。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0年第4期55-58,62,共4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