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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合理应用

Rational ap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of discretion in affirming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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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通常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此条款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条款对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不满二十年的情形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权,这实际上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以极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应建立在查清争议土地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等基础之上,这样,政府对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确权结果也就更具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作者 时涛
出处 《江苏地矿信息》 2002年第4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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