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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药行政保护制度存在致命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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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药保护方面,目前我国仍实行药品行政保护和专利保护双轨并行。新药行政保护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当予以废除。 在我国,新药是指在国内首次生产的药品,而事实上,许多进行新药保护申报的药品是已经在国外上市的进口药品。由于被看作是新药,根据规定就必须进行临床试验。
作者 宋瑞霖
出处 《首都医药》 2002年第8期12-13,共2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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