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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新探——兼评《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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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依赖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人目的范围和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部决议和规定对其权限的限制,否则便是越权代表法人。越权(ultra vires)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超越权限。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超越法人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为法律行为。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29-44,共16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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