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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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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立案程序特征之反思在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立案"程序。该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立案程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启动的标志。首先,立案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方式。
作者 张品泽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1期215-224,共10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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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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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刘根菊.立案的诉讼地位及其完善[J].政法论坛,1994,12(4):81-82.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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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同上,第267页.
  • 6同上,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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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宫万路:"论侦查监督",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9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9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是由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来预断,而需要通过司法最终裁决,并以司法裁决的既判力来维持案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的最终恒定.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作的"违警罪"(police offense)、"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但他们并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时就先预断案件的性质为何,而是需要通过将案件迅速地提交到治安法官(magistrate)面前接受预审(preliminary trial),并由其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为何,以及有无提交法庭审判之必要.在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中,笔者认为预审程序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预审制度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预审,缺乏其所具有的功能,更何况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让公安机关的侦审合并的实践所取代),导致公安机关办理的诸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的案件(如劳动教养案件、治安拘留)以及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侦查行为都缺乏必要的司法控制,为此笔者认为应重构我国的预审制度,取代目前的立案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10邹明理主编:《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共引文献124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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