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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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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为犯罪与刑罚的裁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参与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程琥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期140-147,共8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赵旭明 吴建英.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3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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