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为犯罪与刑罚的裁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参与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期140-147,共8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